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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身分證。外國人提供護照+居留證(證照上須編賦統一證號)。
機關
公函暨負責人身分證。
行號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立案證明文件等)暨負責人雙重身分證明文件。
公司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擇一徵提)暨負責人身分證。
個人戶
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等可資證明身分文件。
非個人戶
如董事會議記錄、公司章程、財務報表、繳稅證明、統一發票購買證等可資證明文件。
各項變更文件,以送達安聯人壽台北總公司為受理開始,當日文件需於每日下午3:00前送達,則視當日為收到申請文件之日,逾時則視為次一工作日為收到申請文件申請之日。
要保人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變更、受益人、聯絡地址、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保單遺失補發、職業等級變更、體位變更、補充告知、簽名(印鑑)變更。
保險單復效、保險單復繳、保險費自動墊繳意願、繳別、紅利給付方式、險種轉換、年期變更、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主契約保額增加、主約減少(縮小保額)、附約中途加保、附約增加保額、附約終止或縮小保額、增值回饋金給付帳號變更、外幣非投資型保險保單各項給付項目之參考價值通知方式。
每月扣除額(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扣除順序、分期繳費投入分配比例、單次追加繳付保險費、投資標的轉換、保單價值總額(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繳別、投資型主契約每期繳費金額、主契約增加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保險金扣除額變更、主契約減少保險金額(基本保額)、保險單復效、定時定額投資、保單價值總額(保單帳戶價值)通知方式、投資風險屬性變更。
若對契約內容變更或其他相關事項仍有疑問時,請撥客服諮詢專線0800-007-66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您出國留、遊學或就職、移民的中文/英文書面保險證明。
申請方式:
要保人本人致電客服專線: 0800-007-668 辦理。
提供「投資型保單的保單價值總額」或「傳統型保單的參考解約金額」之中文/英文書面證明。
提供要保人的有效契約保單為原則,以電子表單明細取代實體表單明細寄送給您,與您一起響應節能減碳,共同為地球盡一份心力。
要保人加入 安聯e網通 申請。要保人本人致電客服專線: 0800-007-668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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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他新增「保戶e通知」表單明細,將隨時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保戶個人基本資料變更經同意可透過『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傳送至合作保險公司一併申請。
■ 壽險公司
臺銀人壽、保誠人壽、國泰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宏泰人壽、中華郵政、第一金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富邦人壽、台新人壽、友邦人壽、元大人壽、全球人壽、法國巴黎人壽、安聯人壽。
■ 產險公司
國泰產險、富邦產險、和泰產險。
■ 適用對象 :限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要保人本人。
■ 適用險種 :限有效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保單。(排除旅平險)。
■ 適用範圍 :變更地址、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姓名註、身分證統一編號註。
註:要保人僅可於其他合作保險公司申請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完成後,通知安聯人壽。安聯人壽未提供變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完成後,通知其他合作保險公司之服務。
要保人可透過『安聯e網通』提出變更申請。
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保人於安聯人壽提出個人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時,需同時同意『保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至有關要保人申訴處理,依安聯人壽或其他合作保險公司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辦理。
當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時,保單權益會有什麼影響以及要如何尋求協助。
債務人如有債務不清償、積欠稅捐或罰款,而發生債權人或政府機關向法院或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之情形時,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一般來說,保險契約被強制執行的情形如下:
法院來函扣押:係由債權人(自然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向法院提出,於債務人積欠債務全數清償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全部財產」(含保單)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行政執行署來函扣押:係由行政機關向行政執行署提出,債務人如有積欠稅捐、健保費、勞保費或罰款等公法上之債務時,行政執行署得依移送機關之申請,對義務人的「全部財產」(含保單)進行行政執行程序。
保險契約進入執行程序後,僅有執行機關(各執行法院、行政執行署)有權撤銷執行命令,執行機關於裁量是否代位行使終止保險契約時,為求審慎,應給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債務人如欲主張任何權利,應遵循法律程序向原執行機關提出。
債務人可依債務實際情況與自身財務情形斟酌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聲明異議或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如認為執行程序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可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若認為此筆債務不存在時(例如已清償完畢),得依法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債權人協商:盤點自身財務狀況,嘗試向債權人聯繫並協商,尋求其他替代償還方案。說明困難情況:債務人被扣押的保險契約(或保險給付)是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醫藥費、生活費等),債務人得撰寫聲明異議狀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險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年之財產所得清單等),向執行機關說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情狀,以證明該受執行之保單為生活所必需,請求減少或免為執行。
(債務人民事聲明異議狀) (義務人行政聲明異議狀)
債務人名下具有保單價值之人壽保險契約是否具備終止保險契約「必要性」,為執行機關審酌權限,如欲保留保險契約,仍應請債務人儘速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債務協商為宜,避免影響自己或家人的權益。
債權人針對債務人所投保或債務人為受益人之保險契約聲請執行後,執行機關將會依債權人的聲請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該保險契約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扣押禁止的範圍及效力分別為:
保險契約債權:包括債務人基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所生之債權,如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給付、解約金、紅利及其他依保險契約所得領取之各項金錢。其他處分:包括變更要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實行保單借款及其他讓與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執行機關核發扣押命令並確認已扣押之保險契約債權後,函知債務人擬代位要保人終止要保人投保之保險契約並限期請債務人表示意見,如果債務人未表示意見或聲明異議,執行機關將續行核發下列執行命令,以保險契約債權清償債務:
※提醒您,實際強制執行內容與範圍仍以執行命令公文記載內容為準。
依據114年6月20日施行的保險法修正內容,及114年6月27日修正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為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權益,並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以下幾類保險契約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非要保人者,於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給付債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之壽險契約所生債權。
※若對強制執行或保障險種分類定義有疑問時,請撥客服諮詢專線0800-007-66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一、 訂定說明
本權利說明內容旨在說明當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為避免債務人因債權人執行解約金債權而失去保單保障,進而影響受益人權益,爰提供本權利說明內容,使符合法定資格之人得行使介入權,以延續保險契約之效力。
本權利說明內容係依據保險法第123-2條、第135-4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並適用於本公司之人壽及年金保險商品。
二、 名詞定義
本權利說明內容名詞定義如下:
(一) 介入權: 係指依據保險法第123-2條及第135-4條規定,當人壽/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符合法定資格之人得於符合法定要件後,申請變更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之效力。
(二) 介入權人: 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三) 解約金債權: 係指要保人在保險期間內終止保險契約,本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結算應返還要保人的解約金金額所生之債權。
三、 介入權行使程序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年金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以下簡稱介入事由),介入權人得於前述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並完成以下變更為新要保人之程序:
(一) 受扣押之保險契約原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要保人之書面文件(詳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
(二) 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相當於受扣押之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得之解約金。解約金計算至保險公司收到介入權人書面申請之日。
(三) 檢附前款支付繳款憑單,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
前項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經扣押之三個月期間,應自扣押命令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算。如復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者,應以首次扣押命令送達本公司之翌日為準。
原要保人、被保險人及介入權人應配合本公司辦理相關審核程序,包括確認介入權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已支付應付款項。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身分證明及相關文件,或向原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確認其同意之真實性。
介入權人所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高於執行債權及費用總額者,於該保險契約發生變更要保人效力後,執行法院應將差額發還債務人(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9點第1項)。
變更要保人之效力,於本公司完成審核程序後,自第一項第三款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日起生效;如經審核應補正但未能於介入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完成補正者,視為撤回行使介入權。
四、 複數介入權人行使之效力
如有複數介入權人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期間內同時或先後向本公司申請介入本保險契約行使介入權,本公司將與要保人(債務人)確認其真意。申請後,要保人如欲變更介入權人,須撤銷原介入權申請之同意,始能再重新申請。
五、 介入權除斥期間經過之處理
如介入權之行使不符相關約定程序或法定要件(包括但不限於文件不齊備、介入權人資格要件不符、逾越行使之法定期限等),則受扣押之保險契約可能依執行機關之命令被終止,相關解約金債權亦將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六、 其他
其餘未盡事項,悉依保險法、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若對介入權之行使或其他相關事項仍有問題時,請撥客服諮詢專線0800-007-66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為避免債務人於執行命令到達前移轉財產,法院會先寄執行命令給第三人 (也就是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在收到執行命令後就必須依執行命令內容扣押保單。因此,一般而言,在保險公司依法辦理扣押保單時,債務人通常都還未收受執行命令。
本公司收到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並於確認函文內容後,將以掛號方式寄送「關懷通知」予保戶。
執行命令的性質為公文書,受文者為第三人,礙於公文無法提供受文者以外之人,因此,未便擅自將該執行命令對外提供。此外,基於保護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建議請債務人自行向執行機關查詢,請求補發。
強制執行程序的當事人,是指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及債務人。保險公司在執行程序中只是第三人,並非執行程序的當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機關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準此,一般而言,第三人通常僅就執行之標的是否存在或金額有錯誤時有異議權。
關於保險理賠金之扣押範圍,依執行機關執行命令所載為準,原則上僅及於債務人於第三人(保險公司)收文「當日」已存在且尚未領取者為限,而不及於往後因保險事故發生所生之保險理賠金債權。但也有扣押範圍包含將來保險契約條件成就時所生的保險給付時之情形,當保單遭扣押時,各項申領保險金會受到限制,例如:醫療理賠金、生存保險金…等。
執行與撤銷均為債權人發動,保險公司只有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命令才能協助撤銷(如果只有債權人聲請撤銷強制執行狀,本公司仍無法作業,必須收到執行機關的撤銷命令正本才能夠撤銷)。
如您需要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您可以參考下列管道:
1. 各縣市政府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
2. 各法院之訴訟輔導科。
3.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官方網站查詢:。
● 諮詢電話:412-8518轉2(手機撥打請加02)。
4. 各地區之律師公會。
5. 大學法律服務社。
6. 行政執行案件(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請洽詢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