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 打擊資恐 全民動起來
更新日期:2026/6/4
本公司遵守『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並依其規定公布條文內容如下。
若主管機關針對「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自律規範」條文有任何更新,將以最新規定為準。
其他更多最新的監理資訊,請參照主管機關網站:http://www.fsc.gov.tw/ch/。
詳細資訊請參考下列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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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懲戒規範
第一條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受僱者(下稱「員工」)、派遣勞工、實習生及求職者等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公司之性騷擾防治措施暨申訴及懲戒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範行之。
第三條
本公司各級主管及員工,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派遣勞工、實習生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於其非工作時間,為持續性性騷擾。
二、對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人,於其執行職務時,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於其非工作時間,為持續性性騷擾。
三、主管對下屬(包含員工、派遣勞工、實習生)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第四條
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四、其他性騷擾防治法第三條所稱之性騷擾行為及跟蹤騷擾防治法第三條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
第五條
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如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且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處理。
前項公開揭示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第六條
本公司應責各單位主管妥適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之機會與方式,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公司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針對前條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本公司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實施。
第七條
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四)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五)申訴案件經本公司申訴處理單位認定為性騷擾者,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六)申訴案件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本公司亦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二)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公司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公司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八條
性騷擾之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如非為本公司員工,本公司仍將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本公司因申訴人或被害人之請求,將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第九條
員工於非本公司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公司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本公司知悉員工間發生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性騷擾事件時,將注意其工作場所性騷擾風險,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十條
本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本公司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設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並置成員五人,除人力資源暨企業文化部部門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當然成員就申訴個案推薦適合人選經總經理同意派任之,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之比例。
申訴處理單位得由當然成員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成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第十一條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公司最高負責人時,本公司員工、派遣勞工、實習生或求職者除可依本公司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二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委任者,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本公司於接獲第一項申訴時,將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第十三條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公司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本公司接獲申訴後,將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本公司處理前項申訴時,除依第十條規定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結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將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予保密,且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違反前項規定者,召集人將終止其參與該性騷擾申訴事件,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六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公司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公司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避者,由本公司命其迴避。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成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單位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其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第十八條
本公司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如認本公司未處理或不服本公司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申訴人如認本公司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者,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單位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性騷擾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按勞動部規定之內容及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得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本公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與性騷擾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於本公司賠償被害人損害後,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實質課稅原則說明
相關實務案例如下,敬請參考:
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可左右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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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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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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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特徵或參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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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被繼承人於91年6月27日死亡,生前於90年2月7日至4月15日期間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治療,同年4月17日至28日定期門診血析,其於90年4月2日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其孫(即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以舉債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2,578萬元(投保時約77歲,身故保險理賠金2,509萬9,455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145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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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被繼承人於92年10月3日死亡,生前於84年發現罹有輕度慢性腎臟病、輕度阻塞性換氣障礙、十二指腸發炎、萎縮性胃炎等疾病,嗣於88年5月28日及89年1月1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子女、孫子女及媳婦為滿期及身故受益人,投保養老保險2筆(投保時80歲),保險費分6期繳納,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已繳保費7,206,420元;另於89年5月9日投保年金保險10筆,躉繳保險費10,950,000元,受益人所獲得保險給付17,884,816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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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被繼承人於96年1月1日死亡,死亡前2年半(投保時78-80歲高齡)密集投保26筆保單,其中1筆養老保險,投保內容為6年滿期給付保險金予被繼承人本人及身故保險金給付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1,500,000元,繳納保險費2,986,335元。另於近80歲高齡,身體狀況不佳之情況下,不到2個月內,投保22筆迄94歲始能領取之養老保險,支出保險費6,000萬元,保險金額6,100萬元,迄其死亡後,受益人取得之保險金約為已繳保險費總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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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1998金融服務專線」正式開通啟用
「1998金融服務專線」的服務時間是周一到周五上班日的8時30分到下午的5時30分,服務內容包含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及檢查業務諮詢、申訴、金融爭議及各金融公會業務諮詢等。
發佈日期 : 2011/10/03
更新日期 : 2026/1/22
高齡化社會之保險商品專區
健康險
行銷通路:業務員
投保方式:歡迎撥打安聯人壽免費服務專線:0800-007-668;或洽安聯人壽全省服務據點。
資訊揭露公告日期: 2015/01/01
發布日期 : 2012/06/18
更新日期 : 2026/3/11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消費者資訊保障公告
公司向來重視並致力於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及保障,並於辦理相關業務委外時,遵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9年7月21日金管保理字第09902558341號令訂定發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4年12月31日金管保壽字第11404949021號令修正公布之「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點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且遵守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謢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本公司對作業委外事項向來均採取積極之監督與管理,以確保您的權益。
客戶之相關資訊均嚴密保存於本公司資料庫,任何人非符合資訊存取授權規範,均不得任意進行客戶資訊之取得與使用,資訊存取授權規範將不定期更新,如係透過委外受託機構處理者,本公司並依約定督導其建立資訊保障之相關機制,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
如涉及客戶資訊之實體文件已累積達一定數量時,會裝箱並檢送倉儲公司保存,如已無保存必要者,亦會定期裝箱交由受託廠商在專人監督下完成銷毀,並留存執行紀錄以備稽核。
本公司採用Secure Sockets Layer(SSL)機制進行資料傳輸加密,並已加裝防火牆防止任何不法入侵,以確保您個人資訊的安全。
如您有任何建議,歡迎來電指教,我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依「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本公司目前委託他人作業事項如下:
- 保單、催繳通知、年度繳費證明單及其他與保險契約權利義務履行有關之各種表單、憑證之印製、寄發、保存及銷毀作業
- 消費者意見調查
- 便利商店保險費代收作業
- 電話代接服務
- 資訊系統之資料處理、輸出作業
- 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
- 文件倉儲&銷毀作業
- 電子保單(含批註單)存證作業事項
發佈日期 : 2023/9/12
更新日期 : 2026/3/2
安聯人壽檢舉管道
安聯集團的聲譽,建立在本集團的客戶、股東、員工、及社會大眾信賴我們所擁有的誠信與正直之基礎上,當任何人發現本公司或本公司供應商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透過以下檢舉管道向本公司提出檢舉,以落實誠信經營之理念。
壹、檢舉管道及方式
對於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案件,檢舉人應檢附可供調查之具體合法事證,並透過以下任一管道提出檢舉:
(一) 電子郵件:
1. 填寫「安聯人壽檢舉案件表」
2. 寄至安聯人壽檢舉信箱
(二) 書面信件:
1. 填寫「安聯人壽檢舉案件表」
2. 寄至 11047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00號7樓 安聯人壽檢舉案件專責單位 收
(三) 檢舉網站:
貳、檢舉人保護措施
(一) 本公司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1.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2. 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 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訐者,檢舉人應自負法律責任,亦不適用檢舉人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