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 :自本公司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意外傷害:

1.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

2.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癌症:附約生效日(復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後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