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本公司個人壽險者於投保時或繳費期間內,通算年繳化保費達新台幣 24,000 元以上(例:月繳保費新台幣 2,000 元以上), 本公司免費提供主契約被保險人該符合標準期間出國旅遊時之此項服務。
※註:繳別採躉繳者,其年繳化保費為其實收保費*12%
另投保本公司投資型壽險者於投保時或於核算該保單年度繳費期間內,通算目標保費之年繳化保費 +( 超額保費 *10%) 得與其他壽險保單合併計算,若達新台幣 24,000 元以上者,於符合標準期間得享有本公司免費提供主契約被保險人出國旅遊時之此項服務。
※註:投保外幣壽險保單者,所繳外幣保費將換匯為等值新台幣保費計算
另網路投保本公司海外旅行平安險商品者,本公司免費提供主契約被保險人該投保期間出國旅遊時之此項服務。
事故發生時保戶已逾85歲者,不在此項服務資格標準 變額年金保險,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商品不計入此項服務資格標準。 保戶若因新增保單、保單變更、保單終止或停效等情事致保費異動時,其持照資格亦隨之異動或停止效力,本公司不另行通知,敬請出國前向本公司查詢資格之有效性。 原滙豐人壽保戶投保投資型保單或傳統壽險,於保單有效期間得享有本公司免費提供主契約被保險人出國旅遊時之此項服務。 本項服務為本公司無償提供予保戶之附加利益,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本公司保有隨時修改或終止之權利,且不另行通知。
因「既存病況」所生之一切費用。 保戶於本合約期間內,就單一醫療事故於一年之內(係依本公司特約機構接獲案件通報日起算)發生一次以上緊急醫療轉送及(/或)轉送回國服務。 本約未明定應由本公司特約機構負擔之費用及非由本公司特約機構提供或安排之服務所生之費用,除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書面同意外,本公司特約機構不予負擔。但於難與本公司特約機構事前聯絡之偏遠或落後地區,為避免「保戶」生命或身體之傷害,而採取緊急醫療轉送者,不在此限。 「保戶」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內所發生之一切事故。 「保戶」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原有病情」之休養,而至「本國或經常居住國」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保戶」並未發生「嚴重病況」,或經本公司特約機構醫療人員認定其病情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或其病情並非急迫可俟回國後再行就醫者,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保戶」經本公司特約機構醫療人員認定可於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正常旅行者,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保戶」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保戶」因下述各項活動所致之意外或傷害者,其所生之一切費用。
從事需專業嚮導、或需以繩索或其它裝備登山、攀岩或進入山洞、地下洞穴或河床壺洞。 飛行傘、跳傘、高空彈跳、熱汽球、滑翔翼。 穿戴附有氧氣連結管之頭盔進行深海潛水。 各種競速賽活動如:武術、長途越野車、賽跑及其以外之競速賽等活動,或參與職業或廠商   贊助之運動活動。
因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所生之一切費用。 因自殘、自殺、藥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因愛滋病或其相關病症所致之一切費用。 「保戶」從事或意圖從事不法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保戶」因執行武裝部隊或警察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所生之一切費用。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所生之一切費用。 於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之一切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事故發生時「保戶」已逾八十五歲者,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保戶」因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