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險金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滿期保險金 | 增值回饋金 |
[ 保險金額 ]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 基本保險金額 ]
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投保金額,若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所批註之變更後金額為準。
[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
係指依保單條款約定就特定保單週年日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若該金額有依保單條款約定減少時,則以減少後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
係指以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或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有效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前述事件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較小者。
[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
係指以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或要保人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有效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按本契約訂定時保險費率表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前述事件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與繳費年期較小者。
[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 ]
係指以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或滿期日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準,計算其前已經過之各保單週年日生存保險金之累積金額。
[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
係指以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當時或滿期日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準,計算其前已經過之各保單週年日生存保險金之累積金額。
[ 滿期日 ]
係指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日。該日期應記載於保險單。
生存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後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各該保單週年日按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七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七之合計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本契約滿期日(含)為止。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ㄧ)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ㄧ)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身故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上限及相關約定,請詳保單條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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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失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兩者之較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確定當時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ㄧ)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該金額為下列三者之最大者: (ㄧ)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完全失能當時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之一點零一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
滿期保險金 | 本契約於滿期日仍有效時,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未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之合計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基本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含滿期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該金額為滿期日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所示各保單年度百分比中之滿期日所屬保單年度百分比所得之金額,扣除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累計生存保險金(含滿期日應給付之生存保險金)後之餘額。 |
增值回饋金 |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計算增值回饋金。 前項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前一保單年度期初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生存保險金後)及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之平均值。 第一項增值回饋金,本公司應按下列各款約定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處理,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一、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要保人得選擇: (一)抵繳保險費。但本契約依保單條款約定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改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處理。另若因要保人未依約繳付該期保險費時,其應扣抵保險費之增值回饋金亦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處理。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保單經過年度已屆滿六年者,要保人得選擇: (一)現金給付:將增值回饋金匯入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本人外匯存款帳戶。 (二)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選擇,要保人亦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該給付方式。要保人如未選擇給付方式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金」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前二項約定。 本契約增值回饋金依前項約定辦理儲存生息時,本公司應將增值回饋金按各保單年度首月宣告利率計息,並於保單週年日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若該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應將當時已累計之增值回饋金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若該期間內本契約效力非因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而終止時,已累計之增值回饋金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契約增值回饋金選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者,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依第一項計算之增值回饋金,將併入滿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係指以增值回饋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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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契約受理文件:
(1)須檢附「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匯率風險說明書」並經要保人親簽確認。
(2)須檢附「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客戶適合度調查評估表」並經要保人親簽確認,且評估結果為「適合的銷售對象」者,始可購買本商品。
2. 投保年齡:自0歲起至75歲。
3.繳費期間:6年期。
4. 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
5.保險期間:25年。
6. 繳費方式:幣別限美元,首期繳費方式限匯款及金融機構轉帳。
7.基本保險金額:以「仟元」為單位
(1)基本保險金額限制如下:
投保年齡 | 最低基本保險金額 | 最高基本保險金額 |
0歲〜未滿15足歲 | 10,000美元 | 36萬美元 |
15足歲〜75歲 | 200萬美元(如逾此保額請先與核保單位聯繫) |
8. 附約部份:不可附加附約。
9. 其他上述未予規範之事項,仍依現行投保規則總則之規定處理。